海诺尔IPO存违规问题 申万宏源保荐遇波折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海诺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诺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诺尔招股书显示,海诺尔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数不超过36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7.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分别用于“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项目”、“随州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键词: 海诺尔 申万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