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法修订启动 会有哪些新业务呢?

时隔5年,央行再次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

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央行表示,《商业银行法》于 1995 年施行,2003 年、2015 年两次修订,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据央行介绍,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公布的《修改建议稿》,新增了第五十五条关于利率机制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相较于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强调了贷款利率可以自主协商。

这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所引发的适用问题针锋相对。

商业银行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事情是这样的,近期,温州某地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业内诸多争议,该判决责令某银行不得基于贷款业务向个人收取高于4倍LPR部分的利息。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明确指出,此判决颠覆了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利率不受民间借贷新规调整。

而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所表露的立法者态度也貌似与某地方法院的判决背道而驰,商业银行有权与客户自主协商存贷款利率,该利率仅受中国人民银行管控,不应受其他规定的调整。

肖飒认为,这样的立法态度与其观点相同,民间借贷新规不应限制金融机构,市场化更充分、更灵活存贷款利率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相较于限制利率,这将更有利于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招联金融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对此认为,地方法院拿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来约束商业银行,完全是违反法律规定。

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

修订商业银行法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今年“两会”期间,就有7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提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在董希淼看来,修改建议稿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尊重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与原则;另一方面,加强了金融监管,引导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针对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的亮点,董希淼指出,目前我国村镇银行共计1600多家,之前村镇银行并不属于商业银行,而此次修订把村镇银行列入商业银行的范畴,明确了村镇银行法律地位,此外还强调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要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应该算是个亮点。

其次,公司治理方面,此次修改建议稿突出了独立董事一些作用,还提升了监事会的独立性与监督作用,比如说,如果董事会与高管没有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和监事的建议,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向股东大会报告,而且还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这在以前是没有的。

业务经营规则方面,《修改建议稿》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 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 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在违法处罚方面,《修改建议稿》扩充了违规处罚情形,增设了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董希淼说,这些都是以前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