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房公积金信用贷款管理 武汉发布相关防控方法

昨日,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规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发布本办法。

在《办法》中,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如果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当个人贷款利率低于85%时,政府将实行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买房职工的支持力度。

如果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人贷款利率超过85%,将实行“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分三级落实应对措施。

另据了解,截至10月21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89.07%。

以下为原文:

《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规范风险管理,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要求,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流动性不足风险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85%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的风险。流动性过剩风险指个贷率在85%以下。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通过对个贷率的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发展趋势预判,建立流动性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管控措施。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个贷率低于85%,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1.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2.充分运用结余资金调度规则,发挥资金杠杆调节作用,大力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

3.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当个贷率低于80%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贷率超过85%,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分三个级别实施响应措施。

(一)一级响应:个贷率在85%(含)—90%之间

1.关注资金流量、流向和流动速度,监控住房公积金业务各项指标的发展趋势,发布预警信息。

2.启动资金筹措方案,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利用法人账户透支、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流动性贷款等融资工具筹措资金。

3.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除湖北省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暂缓办理。

4.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近6个月内就同一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暂缓办理。

5.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优先满足缴存公积金职工首套刚需住房需求。

(二)二级响应:个贷率在90%(含)—95%之间,在实施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措施。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缓依据收件单、备案合同等方式发放贷款。

3.控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频次、提取金额、提取还款顺序等。

(三)三级响应:个贷率在95%(含)以上,在实施一、二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措施。

1.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2.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规模控制措施,优先保障职工首套刚需购房需求。

3.暂缓办理商转公业务。

4.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政策。

第七条各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启动后,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并稳定运行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直至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预警响应措施。

第八条如遇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通过分析资金供需情况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出台应急措施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达到预警响应指标时,定期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预警响应措施实施的具体时间。

第十条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