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线下营销项目执行费用?三元股份被判赔偿58万元

12月14日上午,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SH.600429)因拖欠“三元北京酪印”线下营销项目执行费用,被服务商迈弗森(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且一审败诉,被判支付项目服务费58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782号判决书披露,原告迈弗森公司方面介绍,三元公司因需要在终端市场开展产品线下促销活动,委托迈弗森公司提供促销员并按三元公司指示实施开展促销活动。

迈弗森公司按照三元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为三元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内容,工作量合计为490人场次。按照双方签署的《常规线下执行活动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标准为200元/人/场,合同中双方还对三元公司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三元公司拖欠服务费至今。

此外,2018年5月中旬,三元公司拟开展“三元北京酪印”宣传活动,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迈弗森公司作为项目服务方,按照三元公司要求该活动的宣传方式包含路演和迷你秀。

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15日,迈弗森公司按照三元公司指示提供了相应服务内容,实际执行迷你秀合计37场、路演7场(其中市内4场、外埠3场)。按照双方约定的单场费用计算服务费合计为482 000元。但三元公司一直未能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且在双方就“三元北京酪印”活动对服务合同文本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对合同迟迟不予盖章。为避免扩大损失,迈弗森公司终止了后续服务实施。

迈弗森公司认为,三元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在迈弗森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针对“三元北京酪印”活动服务合同,虽然三元公司最终未盖章,但双方事实上已经就合同文本达成一致并部分履行了合同,最终因三元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元公司应当支付迈弗森公司已经实际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并赔偿迈弗森公司损失。

但被告三元公司方面认为,三元北京酪印”项目合同目前没有正式书面签署,双方对服务方式方法和金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认同迈弗森公司提供的盖章的服务费发票,关于服务费双方一直在协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审判中,迈弗森公司提交了多段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期望证明双方一直就《三元北京酪印合同》进行沟通且三元公司对合同条款并无异议,且双方就“三元北京酪印”项目一直进行沟通并实际履行。

法院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查明后认为,迈弗森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的《常规线下执行活动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三元公司虽未对《三元北京酪印合同》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但是根据迈弗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迈弗森公司一直在履行《三元北京酪印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对此,三元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迈弗森公司提交的三元公司张旭与迈弗森公司张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三元公司认可迈弗森公司关于路演及mini秀的活动场次及活动单价,故对于迈弗森公司要求三元公司支付“三元北京酪印”项目服务费482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元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对于迈弗森公司要求三元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本院酌定为三元公司张旭向迈弗森公司张莹确认结算金额的次日(2019年10月25日)。

由此,法院最终判决,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迈弗森(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常规线下执行活动服务合同》项下服务费98 000元及违约金;向迈弗森(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三元北京酪印”项目服务费482 000元及利息损失。

关键词: 三元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