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收证监局监管决定 传播误导性信息
中泰证券(600918.SH)于12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78号),经查,中泰证券存在两项问题,分别为,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泰证券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中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泰证券于2020年5月5日发布《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研报,分析师为谢楠。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显示,谢楠2019年11月18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此前,谢楠曾先后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
据界面新闻,中泰证券上述研报中描述“史丹利农业服务公司已经在东北、内蒙、山东和河北等地成立9家合资公司,流转50多万亩耕地,拥有库容50多万吨的粮仓,可实现产收销一体化”内容系史丹利五年前的公司数据,由于史丹利官方未作更新,也未标注准确年份,因此分析师便直接作了引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九条: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7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二、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