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收到监管局下发警示函 涉担保事项违规

中润资源(000506.SZ)公布,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4号)。监管函件内容如下: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8年6月20日,你公司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约定对于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因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而尚未还款的义务,由你公司提供担保。对于该担保事项,你公司未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履行规范的用印程序,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5月19日才披露该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情况说明:2020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主要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因企业借贷纠纷起诉公司,苏通建设诉称:2012 年12 月27 日,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一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后承诺于2014年12 月31 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4 年至2015 年,被告一合计偿还借款1450万元。被告二惠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提供连带还本责任。被告三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被告一2100 万元借款的全部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四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6 月20 日出具《担保函》,为被告一全部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案件发生后,经公司自查,公司从未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过《担保函》,亦未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文件产生的原因为公司公章被盗用,应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案件仍在法院审理当中,如最终判决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不排除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查实案件真相。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强化印章管理,严格做到公司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双人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切实严控印章管理,防控用印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