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发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深交所问拟获授股数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87号)。4月16日,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氏股份”,300498.SZ)发布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6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731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03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731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723%,占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2.227%;预留2000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4%,占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773%。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741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中高层(基层)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人才;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重要贡献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如下: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中,董事长温志芬授予股数为260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1.010%,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41%。

名誉董事长温鹏程授予股数为130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0.505%,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20%。

董事温均生、温小琼各自的授予股数为80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0.311%,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13%。

中层管理人员孙芬授予股数为40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0.155%,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06%。

中层管理人员温蛟龙授予股数为24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0.093%,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04%。

基层管理人员温冰文授予股数为8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0.031%,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01%。

基层管理人员温淑娴授予股数为6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0.023%,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01%。

基层管理人员陈晓韵授予股数为5万股,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的比例为0.019%,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001%。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一致,均为2021年-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认真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书面说明。

1. 激励对象中,温氏股份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具体任职及主要负责工作,拟获授股数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其职务、贡献相符。

2. 请结合温氏股份历史经营数据与未来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及主营业务发展、在手订单等,详细说明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其科学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温氏股份的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 请温氏股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温氏股份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温氏股份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温氏股份: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87号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日,你公司发布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中,第一个归属期考核目标为2021年度畜禽产品总销售重量比2020年度增长10%,或营业总收入比2020年度增长8%;第二个归属期考核目标为2022年度畜禽产品总销售重量比2020年度增长40%,或营业总收入比2020年度增长15%;完成比例大于等于80%且小于100%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公司层面归属总量为计划归属总量的80%。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认真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书面说明。

1. 激励对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具体任职及主要负责工作,拟获授股数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其职务、贡献相符。

2. 请结合你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与未来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及主营业务发展、在手订单等,详细说明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其科学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 请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4月20日

关键词: 温氏股份 股权 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