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奋达实控人收警示函 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奋等五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截至2017年9月,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股票名称“*ST奋达”,002681.SZ)股权比例为53.98%。
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动人持有奋达科技股权比例变动超过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深圳证监局判定,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奋达科技成立于1993年4月14日,注册资本18.25亿元,与2012年6月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2月31日,肖奋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25亿股,持股比例39.74%,肖勇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677.26万股,持股比例3.11%,肖文英为第五大股东,持股3864.54万股,持股比例2.12%。
肖奋自2010年10月27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11月28日,自2016年11月11日至今任总经理;肖勇自2010年10月27日至今任副总经理;肖文英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5年2月11日任董事。
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肖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方觉为控股股东肖奋之妻,肖文英为肖奋姐姐,肖勇为肖奋弟弟,肖武为实际控制人亲属。
肖奋,196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6年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现江苏大学),历任深圳安华铸造工业公司技术质检部部长,深圳宝安源发电声器材厂厂长、总经理;1993年创办深圳宝安奋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奋达实业”)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奋等五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
截至2017年9月,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或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53.98%。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动人持有奋达科技股权比例变动超过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