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达电子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聚焦市场地位等13个问题

9月7日,资本邦了解到,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雅达电子”)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雅达电子是新三板挂牌公司,2014年1月24日挂牌新三板,目前仍在挂牌中。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技术先进性、产品与核心技术收入占比、市场地位、客户和可比公司、经销商、会计调整等13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技术先进性,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多项专利系继受取得,部分专利涉及核心技术。(2)公司存在6项科技成果被评审鉴定为“国内领先”,评审单位广东省测量控制技术与装备应用促进会、广州市仪器仪表学会系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继受专利在技术及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的表述是否准确;相关评审是否为权威机构组织、评审是否客观公正、“国内领先”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符合实际情况、所获奖项能否说明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市场地位;(2)电力监控行业的技术壁垒,发行人各项核心技术对应的行业现有技术水平及工艺特点,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进一步说明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技术;(3)按照发行人不同的产品类型,选取能衡量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关键指标进行同类产品对比分析,说明关键指标的具体含义,结合同类产品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具备技术先进性。

雅达电子回复称,除电源分配智能管理技术是发行人继受取得“带后备蓄电池式智能电源分配单元PDU”发明专利后再开发形成的核心技术外,其余核心技术均系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

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河源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及《鉴定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意见均符合当时有效的《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鉴定结论是同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的,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广东省测量控制技术与装备应用促进会和广州市仪器仪表学会是科技成果鉴定的权威机构,具有相关鉴定的技术水平,承担着政府等科研机构成果鉴定职责,具有行业权威性及广泛的市场认可度。

发行人获得的上述奖项能够说明发行人技术具有先进性和一定市场地位。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电力监控企业必须保持持续的科技创新及较高的研发投入,才能持续研发出满足下游不同应用领域客户需求的电力监控产品。未来电力监控产品将在传统的监控功能之外,搭载更多的功能,可实现系统内业务(运维支撑、计量、有序用电管理)和泛在业务(电气安全、新能源接入、能效管理等)。发行人技术在不断进步,研发壁垒较高,且行业专有技术的积累和自主研发能力的培养需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新进入企业构成了较高的技术壁垒。

发行人是进入电力监控领域较早的企业,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创新,发行人逐步掌握了多回路电量精准测量及快速响应技术、高压直流绝缘监测技术、多协议通信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并形成了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不属于行业的通用技术。

关于会计调整,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大量差异调整项目,涉及跨期收入、成本、费用、坏账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研发费用错误挂账等方面;根据发行人在股转系统公布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发行人2018、2019、2020年度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1)逐项说明主要报表科目发生调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收入确认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等会计政策是否一致执行,相关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更;(2)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多差异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及财务相关内控的完善性,相关会计差错是否整改完毕。

雅达电子回复称,发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在股转系统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后续因2020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与IPO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发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公告了《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对差错进行更正。2021年6月15日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行人申报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附财务报表数据一致,故发行人2020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不存在差异。

2020年度会计调整事项合计调减2020年资产总额12.99万元,占更正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为0.04%;调减负债总额5.77万元,占更正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为0.02%;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22万元,占更正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为0.02%;调增2020年度净利润15.18万元,占更正后的净利润的比例为0.22%。

(1)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类别: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类别。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原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差异,故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2)财政部2017年7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除了上述根据法定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外,公司其他相关会计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由于发行人对部分财务核算事项及分类的处理存在偏差所致,发行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大信就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1-01231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整改与规范,公司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且有效执行,相关会计差错已整改完毕。(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