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微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受让方股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022年8月10日,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智微”)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慧智微产品及技术先进性、行业及竞争、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特殊权利条款、红筹VIE架构搭建与拆除、销售模式和主要客户、股份支付、存货、尚未盈利和累计未弥补亏损、募投项目、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未决诉讼等18个问题。
关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根据申报材料:(1)申报前12个月内,发行人通过增资扩股形式新增股东37家,均为机构股东或持股平台,通过股权转让形式新增股东1家;(2)2022年1月,西安天利向盛宇华天转让股份,西安天利为盛宇华天的有限合伙人;2021年3月,VertexAsia向关联基金VertexLegacy转让股份,上海加盛向关联基金加盛巢生转让股份;上述转让价格低于同时期融资价格。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最近一年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受让方股东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慧智微回复称,2021年3月28日,VertexAsia与VertexLegacy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VertexAsia将其持有的慧智微有限全部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人民币387.6595万元)以14,058,819.39美元(等值人民币91,992,478.80元)转让给其关联方VertexLegacy,受让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系VertexAsia基金存续期间届满,基金将持有的包括慧智微有限股权在内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新设基金VertexLegacy承接,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关联基金之间的内部转让。转让方股东VertexAsia与受让方股东VertexLegacy系由同一管理公司提供咨询管理的关联基金,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经转让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并已经慧智微有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商业合理性。受让方股东VertexLegacy不存在为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21年3月28日,上海加盛与加盛巢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加盛将其持有的慧智微有限790,463元注册资本以2,000万元转让给加盛巢生。
加盛巢生为上海加盛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巢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金,股权转让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因属于关联方内部转让,转让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按照上海加盛的股权投资成本为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经转让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并已经慧智微有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商业合理性。加盛巢生不存在为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21年3月28日,GSR与GZPA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GSR将其持有的慧智微有限562.8321万元的注册资本以4,994.463381万元转让给GZPA。本次股权转让系基于GSR内部决策,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二级子公司GZPA,属于关联方内部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认,并已经慧智微有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商业合理性。
受让方GZPA为原股东GSR的二级全资子公司,受让方股东不存在为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22年1月10日,西安天利与盛宇华天签署《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西安天利将其持有的公司829,594股股份以1500万元转让给盛宇华天。西安天利为盛宇华天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盛宇华天11.7925%的出资份额,且持有盛宇华天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的出资份额。本次转让价格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西安天利取得股份的投资成本确定,由于资本公积转增完毕后,西安天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每股价格按照4:1的比例变动,故盛宇华天自西安天利处以18.08元/股的价格受让其转增后股份829,594股。
转让方西安天利与发行人的供应商西安华天及南京华天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西安天利同时在受让方股东盛宇华天中持有出资份额,除前述情形外,受让方盛宇华天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股权变动系关联主体间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以转让方取得股权的投资成本为基础并经转让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为发行人引入供应商或客户而低价转让股权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于未决诉讼,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飞骧科技因知识产权纠纷存在两起未决诉讼,涉及发行人生产及销售的S5643及S2916型号的射频前端产品。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涉诉产品销售情况,分析诉讼对生产经营、财务数据、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慧智微回复称,上述诉讼案件产生的背景及原因为:2019年5月,飞骧科技以慧智微有限的S5643及S2916型号的射频前端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号:ZL201110025537X)为由,分别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19)粤73知民初645号及(2019)粤03民初2090号案件的专利侵权诉讼;2019年10月,根据慧智微有限的申请,经审查后对案涉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案件编号4W10910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以原告飞骧科技已丧失权利基础为由,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2019年11月,慧智微有限以飞骧科技前述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表第一项诉讼((2019)粤73知民初1634号),要求飞骧科技停止损害商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2021年6月28日,一审法院驳回慧智微有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发行人已提起上诉并获受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案件二审尚未开庭。
就第二项未决诉讼,飞骧科技ZL201110025537X号专利被认定为无效后,因不服认定,于2020年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慧智微有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京73行初447号)认定飞骧科技的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维持了作出的专利无效的认定,驳回飞骧科技诉讼请求。目前飞骧科技就该案件已提起上诉,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
上述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系发行人就飞骧科技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提起的要求对方赔偿发行人损失的诉讼。该等未决诉讼系发行人作为原告,为主张经济利益而向被告提起的诉讼,且涉案金额为100万元,金额较小,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根据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2255号),鉴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等专利已被宣告无效。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亦认定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维持了专利无效的认定。同时,结合中介机构对该案件代理律师的访谈,鉴于现有技术已经对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进行了公开,对于案涉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不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后续行政诉讼二审推翻关于案涉专利无效的认定的难度较大。
鉴于在该等诉讼中,发行人并非被告,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发行人不必然且不直接因该等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而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飞骧科技原主张存在侵权情形的产品销售额逐年下降,其中S5643产品类型为4GMMMBPAM,S2916产品类型为4GTxM。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诉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分别为3,407.35万元、3,251.95万元、817.79万元。在发行人整体销售额逐年上升的背景下,S5643型号及S2916型号的射频前端产品的销售额逐年下降,至报告期末合计销售额仅占发行人年度销售金额的1.59%,不属于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陈蒙蒙)
关键词: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轮问询 慧智微产品 发行人股份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