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查“骑行的”不如查“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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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无序增长、乱停乱放、乱穿乱行、时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问题,北京市交管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赵鑫日前表示,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4月18日 《人民法院报》)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导致了交通隐患的存在,导致了车祸悲剧的发生,导致了人间生命的流逝。因此,执法部门严查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没有丝毫问题的,这完全是为了百姓的安全。
但是,也需要知道的是,“骑行的人”需要查处,而更需要查处的是“生产的人”“销售的人”。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的经销商在销售老年代步车的时候,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他们信誓旦地告诉消费者,只要购买了就允许骑行,有关部门会给老年代步车上牌。有关方面提醒消费者: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一些老年代步车是违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即使购买了也是不允许上路的。
其实,相似的情况,就出现在了电动三四轮车的销售上。一些经销商在销售电动三四轮车的时候,明明知道难以上牌,明明知道执法部门会查处,还是误导消费者购买。当消费者购买之后,就会遇到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而且,不少城市是禁止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也只有一些农村是允许骑行的。
这种情况就给了人们质疑的空间:既然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存在问题,那么为什么“允许生产”却不“允许骑行”?这种质疑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道理很简单,既然“不允许骑行”,你就应该“不允许生产”“不允许销售”。既然“允许生产”“允许销售”,那就应该“允许骑行”。
治理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对的,因为我们必须保障交通的安全,必须保障生命的安全。但是,查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能“只是在道路上查处”,这对于市民而言是不公平的。
要想禁绝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危害,那就应该让违规的电动三四轮车没有机会走出工厂,没有机会走进市场,而不是等消费者购买了,等消费者骑行了,才去在道路上拦截执法。
而且需要知道的是,单就执法的成本来说,从源头上查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成本也低一些。很简单,执法人员将生产电动三四轮车的企业进行梳理,凡是违规的,都应该禁止生产和销售。再说了,等生产出来了,等销售出去了,等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了,再去查处,本身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没有生产的”就“没有骑行的”!(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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