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郑州中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原网讯(记者 王书领 通讯员 付加才) 4月24日,郑州市中院对外通报了2022年郑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2022年,郑州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5004件,审结4869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25件,民事案件4741件,行政案件3件。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荣立集体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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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刑事案件125件,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种子、化肥、文化市场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生命健康、文化市场安全相关的犯罪,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切实保护民生安全。如郑州市某印务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判处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及罚金,该案被评为2022年度河南法院打击侵权假冒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严格审查犯罪行为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没收。严格审查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从严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共没收非法所得470余万元,判处罚金3900余万元。如被告人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判处其罚金174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180余万元。
对适用缓刑和部分实刑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禁止令,从行为上对其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予以严格限制,共对27人适用了禁止令。
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审结涉及石化、汽配、冶炼、通讯等领域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245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15件、商业秘密案件8件,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如郑州某材料有限公司诉宋某某专利权纠纷案,依法保护职务发明主体合法权利,获得2022年度全国法院案例分析优秀奖。
办理大量涉及民生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侵害“宇通”“双汇”等一批知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349件,对恶意侵权的行为从严进行判赔,制裁傍名牌、蹭知名度的不正当行为,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河南某投资公司诉南京某食品公司、连云港某食品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河南某投资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河南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9万元。
近年来,因疫情及洪涝灾害原因,包含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保健在内的多个行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引发诸多诉讼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因素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增长迅猛。针对此类群体性诉讼,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部分没有调解基础的案件依法进行判决,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64件,及时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因素对实体经济影响。
规范审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970件,制裁了复制、传播、销售等各类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其中,随着网络应用的迅速发展,各类软件平台、APP等应用不断涌现。一些不法经营者为牟取利润,针对软件市场畅销的建站类软件、APP应用程序等,通过非法技术手段对目标软件进行破解而获取源代码后,进行复制、更改后形成盗版软件销售。2022年,共审结该类案件143件。如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思路,去年共计调解案件1240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的档案材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由法院向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放律师调查令60余份,出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裁定50余份,及时固定证据,防范当事人转移财产,减低权利人维权难度。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侵害专利权等案件,最高个案判赔金额为600余万元。
重点案例
制售假冒新品小麦种子 夫妻俩获刑又赔款
经“伟隆169”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人授权,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享有“伟隆169”小麦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利。2021年9月9日,何某霞以“伟隆169”名义销售4万斤小麦种子。经虞城县农业局认定,何某霞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品种名称、种子标签,为假种子。虞城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22年8月,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霞及其丈夫李某军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郑州市中院认为,何某霞未经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繁育、销售“伟隆169”小麦种子,其行为侵害了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何某霞销售的“伟隆169”小麦种子,所得钱款转入了其丈夫李某军账户,可以认定二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判令何某霞和李某军共同赔偿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刑交叉侵权案件,体现了刑法和民法有效衔接及人民法院保护种业安全的双重保护效应。本案准确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对行为人已销售数量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采用优势证据原则,依法予以认定,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发明专利 赔款30余万元
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涉及打印机、打印耗材及打印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公司,该公司亦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处理盒”的发明专利权人。这项发明专利主要用于制造墨盒、硒鼓。
河南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华是被诉侵权硒鼓上标注商标的注册人。张某华将该注册商标许可河南某科技公司使用,并以河南某科技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制造涉案被诉侵权硒鼓。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制造、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硒鼓,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余万元。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撤回上诉。
意义: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涉案具有发明专利的硒鼓,构成侵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准确确定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边界,按照全覆盖比对原则,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保护了创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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