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元县涉VOCs企业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发布!

为巩固蓝天保卫战行动成果,全面深化VOCs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庆元县涉VOCs企业治理,巩固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丽水市2023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计划》文件要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针对庆元县涉VOCs企业的特点,按照“应改尽改”原则,以竹木、铅笔等工业涂装行业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为主要对象,开展全行业涉VOCs企业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通过低效设施升级改造,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改善提升。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废气收集措施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进行收集;开放环境中,使用局部集气罩收集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二)开展低效设施升级

根据《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 VOCs治理设施均为低效治理设施。

企业应结合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针对庆元涉VOCs基本为工业涂装工序,企业大部分为中小企业,VOCs产生量不大的特点,可选择的升级改造技术方式有:

1.燃烧类技术。包含蓄热燃烧、催化燃烧、蓄热催化燃烧等。

2.吸附类及组合技术。包含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脱附等。采用单一的活性炭吸附-脱附技术的,吸附装置需选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55%或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颗粒炭或粉末炭,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吸附饱满的活性炭统一到集中式活性炭脱附再生中心进行脱附再生。

三、进度安排

(一)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

庆元县各工业园区内涉及VOCs低效治理设施的企业依照本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相关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改造提升技术要求,基本完成 VOCs 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

(二)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 日)

各企业完成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后,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备案。

(三)开展回头看行动阶段。(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组织开展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设施升级改造情况“回头看”,建立 VOCs 治理低效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动态清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定期开展抽查,发现一例、整改一例。

四、激励措施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行积极开展整治活动,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一)补助标准

1.采用燃烧类技术的,补助标准参照《庆元县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1〕54号)执行。

2.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类的,补助标准根据风量分为三档:

⑴风量低于5000m³/h的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

⑵风量达到5000m³/h—10000m³/h的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

⑶风量大于10000m³/h的给予2万元补助资金。

(二)申请补助流程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将相关补助申请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庆元分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以及补助标准进行确认,核对无误后及时核发补助资金。

(三)补助申请材料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费用发票或者打款凭证;

3.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检测报告;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5.整治前后的现场照片;

6.补助金额收款收据;

7.单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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