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房造假是什么意思?数据流量“全都是泡沫”?
昨天是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实际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单单体现在餐饮、服务、金融等领域,文娱圈也需要观众擦亮双眼,看穿其中的怪象乱象,进一步“打假”。
数据流量“全都是泡沫”?
2018年,“蔡徐坤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按当时的微博用户数量,转发量一亿意味着每三个微博用户中便有一人转发了蔡徐坤的微博。2019年6月,操纵上述微博刷量事件的幕后推手被查。
2021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的判决书,判处其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蔡坤苗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左璀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即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严重。”
其实“星援”并不是个例,只要你在微博上搜索“买转发”,就会出现一大波提供类似服务的商家。记者添加了某位商家后,拿到一份明码标价的价目表。其中显示,转发、点赞、评论等数据都可用钱“水出来”,并且交易过程没有任何的保障。
由此可见,微博刷赞、刷榜、刷转发的行为不仅会制造虚假数据流量,对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实名制用户的账户安全,以及微博服务器稳定等多方面均会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此类现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0年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4部门发布并于今年3月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亦明确不得利用算法操纵榜单、控制热搜等干预信息呈现。
票房收视率“榨干水分”迫在眉睫
在影视行业里,这类“造假”事件并非个例。此前,《叶问3》《后来的我们》等影片均深陷过票房造假风波。记者细查得知,目前票房造假方式普遍有两种:“偷票房”和“幽灵场”。
“偷票房”行为主要是“移花接木”:有的商家将套餐中的爆米花、可乐的盈利挪到电影票的账面上;有的商家在A电影票票面上手写B电影名称和场次,或给购买A电影票的观众发放B电影票,所得实际金额计入B电影票房中,如2015年闹得轰轰烈烈的《小时代4》与《大圣归来》之争。
“幽灵场”则指在票务软件上,本该上座率低的午夜、凌晨场次显示满场,或是同一个影厅半小时内排映两场电影,其中产生的异常票房片方照单全收,从而达到炒票房数据、借势营销的目的。
“造假方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4条的规定,而需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左璀璀介绍,“2016年因《叶问3》票房造假,该片发行方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一个月、相关的影院和电商被警告;2018年《尖叫直播》出品方起诉《后来的我们》发行方和出品方,认为后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排片率,挤压其票房收入,请求法院赔偿其经济损失。”
比起票房造假,收视率造假更让人防不胜防。
收视率造假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污染”样本户,二是篡改数据。以“污染”样本户为例,造假方通过广告宣传、上门送礼等各种手段影响收视调研样本户的收视习惯,从而提高某电视频道的收视率。
左璀璀认为,样本户信息通常属于收视调研机构的严格保密信息,造假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票房造假的目的是抬高票房数据,院线从中获取好处费,制片方和发行商则能利用从众心理,借势营销,吸引更多观众入场。而收视率造假能实现电视台、广告商、制作方三方利益最大化。无论是票房还是收视率造假,都离不开行业内部的“垄断”与“勾结”。
对症才能下药。2017年3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019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出了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随后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明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警惕影视圈投资新骗局
如果说以上两种造假方式属于部分资本由来已久粉饰太平的行为,那么近年来针对影视行业投资人的新骗局也是日益增多。
2020年,上海警方对其侦破的全市首起通过虚增制作成本、夸大预期收益骗取投资者投资款的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进行通报,涉案金额高达4500余万元,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260余名。
由于影视投资具有退出期短、收益高的特点,不少行骗分子利用该特点吸引众多投资者。常见行骗手段有利用虚假“联合出品”名号进行宣传、虚挂明星增加真实可信度、伪造上游影视投资合同、设立专门的影视投资平台收割韭菜、以售卖衍生品等名义出售票房分红等。具体手段不外乎以下三种:
1、利用虚假“联合出品”名号进行宣传,虚挂明星增加真实可信度,即打着某某权威、某某公司、某某机构的旗号,谋求合作,诱导投资;
2、将影视作品包装成一个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前期的项目书和实际的演员阵容等出入很大,利用时间差编造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入局;
3、伪造上游影视投资合同、设立专门的影视投资平台收割“韭菜”,以对外出让投资份额为由,忽悠投资人签署电影份额认购合同,实际是以众筹形式进行溢价售卖。
以《长津湖之水门桥》为例,该电影上映前,网络上便出现多家影视公司打着售卖该电影投资份额的旗号以及高回报的承诺,吸引各地投资者的钱款。不久,该电影主投资方及主控方博纳影业发表声明函称,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相关融资业务。
“受骗的投资者在影视公司‘跑路’后,难以追回钱款,损失巨大。此类行为如涉案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左璀璀说。
谈及此类新型投资骗局,左璀璀难掩担忧。他强调,近年另一种相关现象同样值得投资者关注并警惕,“一些影视公司持有真实的投资份额,但影片遭遇亏损,为转移风险,其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宣传项目,吸引投资者并与之签订联合投资合同,使得影片亏损最终实际由投资人承担。对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应充分知晓影视投资高风险特点,在投资活动中保持谨慎。”
在此类案件中,影视公司往往在收取款项、达到目的后随即消失,投资者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也难以顺利执行。左璀璀特别提出,法院也曾在某类型案件的判决书中做出提醒:“非专业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影视行业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在签约前充分核实影视剧项目是否备案,是否获得拍摄、公映许可证等情况,并核查签约方授权文件,判断影视项目收益份额转让溢价幅度是否合理及合同目的是否具备实现条件等,审慎决策,在投资渠道上谨慎通过互联网、电信营销等方式参与影视项目投资。”
各项数据和指标的造假,不仅有悖于商业道德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同时意味着公平竞争的秩序遭到破坏,而无序的市场极易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
其实金钱堆起来的虚假数据终究是泡沫,只有实打实的作品才是文娱行业长足发展的根本。从去年开始,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了“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将分环节治理刷分控评、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问题。无论是“清朗行动”的重拳出击,还是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增订,都突出了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严格治理影视行业“造假”现象的铁腕政策和坚定决心,这对蠢蠢欲动、想走捷径的某些人来说,也是一次严肃的警示了。(刘越)